究竟谁拥有摇滚乐队的队名?

2023-05-10 14:56:27


背景介绍


有人在知乎上提了这样一个问题:

中国为什么许多乐队在人员大幅更换后还保持原来的名字?究竟谁拥有摇滚乐队的队名?

黑豹乐队和唐朝乐队成员基本完全更换过多次了,还在使用同一个队名;Roger Waters和David Gilmour也就Pink Floyd队名的使用权进行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摇滚乐队队名在法律上对应的概念究竟是什么?队名到底属于谁?


回答:


题主的回答首先让我想到的是著名的思想实验“特修斯之船”:一艘可以在海上航行几百年的船,归功于不间断的维修和替换部件。只要一块木板腐烂了,它就会被替换掉,直到所有的功能部件都不是最开始的那些了。问题是,最终产生的这艘船是否还是原来的那艘特修斯之船?还是已经变成一艘完全不同的船?如果不是原来的船,那么在什么时候它不再是原来的船了?所以在讨论大量替换成员之后的乐队是否还是原来的乐队这个问题,基本上已经可以上升到哲学层面了。但这里讨论的是乐队名的归属问题,作为一个法学问题,就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讨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文件对乐队名称及其相关利益权属进行明确的规制,因此也只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实践操作中摸索这一问题的解答。


首先要确定乐队及乐队名的法律属性


目前国内的法律对于乐队的法律属性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界定,在零点乐队成员诉周晓鸥案件中,大毛等人的律师王贵强提出的“乐队应该属于个人合伙”这一提法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是此案目前还没有定论,所以这一问题依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对此本人也倾向于乐队组合的法律性质是合伙——乐队的组织符合个人合伙的诸要件: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


乐队名是合伙的名称


乐队作为一个团体,在从事演艺活动时当然要拥有自己的标识——乐队名。乐队名作为团体的标识,其归属与乐队具有从属关系。那么,在没有其他协议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谁拥有乐队名称”的问题实际上就转化成了“谁拥有这支乐队”或者“谁能够代表这支乐队”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乐队所属可以根据“项目领导”进行认定:有的乐队是公司特意建立起来的,所有权当然归公司;但更多的乐队是艺人自发组织起来的,原则上认为乐队应该是归乐队的核心成员所有。判断乐队的核心成员是谁,主要是看谁组织的乐队,并在乐队运营过程中负责具体的创作,把握乐队的风格走向、表演等事务的决定权(实际控制)等等。一个乐队的核心人物并不是看谁最有名,而是看谁对这个乐队建设的掌控和乐队发展的贡献更大,必须结合乐队的整个发展过程进行全面的把握。


若按照上述观点,乐队名的归属应当与乐队本身的领导权相关联,原则上认为乐队名应当归属于乐队的核心成员所有(即当有较多队员离队,该核心成员再拉一批人组成新的团队,也是有权继续享有原乐队名称的;而那些离队的非核心成员新组织了乐队是无权使用原乐队名的)。这一点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美国音乐出版人协会副主席、法务总监Jay Rosenthal先生说,在美国,乐队名属于原来的全体成员,如果任何原队员有任何一个人不同意存续乐队的使用,则存续乐队也无权使用。更严格的是,只有存续乐队才有资格使用原乐队名。


采取注册登记、书面协议等方式能够更加积极地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若想使自己的乐队名在法律层面获得更为有力的保护,最好的办法是依法将该乐队名称注册为商标(这个方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团队盗用自己的乐队名进行同类演艺活动)。除了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外,国际上也有专门保护乐队名称的组织,如Bandname.com就是一个全球性的乐队名称注册组织。只是目前我国很少看到有乐队能够将这样的NGO及其相关保护职能充分的利用起来。


国内首个因涉及乐队组合名称的诉讼是2004年前后,黑鸭子演唱组合徐秀霞诉李蓉等侵犯表演者权纠纷“黑鸭子组合分道扬镳为争正宗对簿公堂(组图)_影音娱乐”(http://ent.sina.com.cn/2004-10-11/0904528471.html)此案中,徐秀霞已经注册了黑鸭子的商标,而前成员李蓉长期使用“黑鸭子”的名号出外演出,徐秀霞认为李等人侵犯了她的名号、表演权,。不过此案最终以徐秀霞撤案告终((2005)朝民初字第11650号),但根据现有的材料来看,根据该演唱组发展历史来看徐秀霞应当被认定为演唱组核心成员,而且其本人也成功注册了黑鸭子的商标。因此假如徐秀霞没有撤诉,其被认定为拥有“黑鸭子”演唱组合之名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如果认定乐队为个人合伙,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将这些(包括乐队核心管理等)问题通过协议的方式订立下来之后,即便日后发生争议可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解决标准,对于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了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


至此建议


1.乐队若想要使其队名获得有力保护,那么注册登记合伙名称,以书面形式确定其权属,甚至将其注册为商标都是可行的措施。


2.作为乐队组成人员,尤其是核心成员,想要保护自己在乐队中的有关利益,也应该及时与乐队其他成员就“谁是乐队核心”、“谁能把握乐队发展方向”、“谁能代表乐队”等重要问题形成书面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地位。



信息来源:知乎

图片出处:外滩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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